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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发挥以票控税作用

 推广应用税控装置,是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征管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200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规定凡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都要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当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加油机等税控装置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从今年6月中旬起,国家税务总局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统一推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从8月起,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在全国货物运输业推行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以加强运输发票的管理。下一步还要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税控装置管理。税控装置在税收征管中的推广应用将迈上新的台阶。
    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以票控税,加强发票管理来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但这个目标并不是自然而然就可以实现的。税控装置的安装与使用,只是为税务机关及时、详细、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发票开具和使用情况,进而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销售、收入等方面的信息提供了技术手段。税控装置要真正发挥其在税收征管中的应有作用,关键是要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所以,推广应用税控装置,既要关注应用面,进一步扩大应用量,更要关注应用的质量,将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实现以票控税的目的。
    “一窗式”管理就是落实以票控税,加强增值税征管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机制创新。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实施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的重大举措。在实施“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税申报纳税、抄报税、认证几个岗位相互脱节,存在着征收管理漏洞。由于窗口受理申报的税务人员只就表审表,并未与载有防伪税控开票信息的不可更改的IC卡数据进行比对,因而不能及时发现一些纳税人开具发票后不申报或少申报的问题,导致税款流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并没有真正发挥“控税”功能,“防伪”而不“控税”。实施“一窗式”管理后,税务部门将原来脱节的受理申报、抄报税、认证等岗位统一整合到申报征收窗口,并进行票表比对,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核查处理。三年来,“一窗式”管理的实施不仅加强了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而且提高了办税效率,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欢迎。“一窗式”管理的成功实践,大大地增强了税务部门通过以票控税,强化税源管理的决心和信心,也给税务部门进一步总结完善以票控税的理念、机制和方法带来丰富而深刻的启迪。
    以票控税,票(卡)表比对是基础。所谓票(卡)表比对,就是在全面采集纳税人开票信息的基础上,将纳税人的开票信息和纳税申报表的相应信息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核比对。比对相符,受理其纳税申报,并允许发售新的发票;比对不符,则要进一步核查处理。通过票(卡)表比对,把税源管理的关口前移到申报纳税环节,对于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窗式”管理的核心,就是要沿着增值税管理的链条,做好票表比对。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增值税申报纳税时,要认真比对IC卡记录数与申报表填列的专用发票开具销售额是否一致,比对防伪税控认证数与申报表填列的专用发票进项抵扣额是否一致,比对货运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发票清单总额与申报表填列的抵扣额是否一致。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广后,还要将IC卡记录的普通发票开具数与申报表填列的普通发票销售额进行比对。各地根据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期纳税人的数量情况,将增值税网上申报流程分为两种:其一,在申报期办税厅不拥挤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先将申报纳税资料电子数据从网上传递到税务部门,然后在申报期携带税控IC卡到办税服务厅的窗口办理纳税申报。其二,在申报期办税服务厅作了分段申报的调整后仍拥挤的情况下,可允许纳税人先到办税服务厅插卡录入防伪开票数据,但此时并未完成纳税申报纳税,因此即使IC卡已清零解锁,也不能卖发票;待申报期纳税人将申报纳税资料电子数据从网上传到税务部门,办税厅申报征收窗口人员应按“一窗式”要求进行票表(卡)比对,比对通过、完成申报后,再通知发票窗口,允许该纳税人购买新发票;纳税人可选择办税厅不拥挤的情况时再来买发票。这两种方式均未改变“一窗式”管理的核心内容。
    税控收款机也必须按照“一窗式”管理的工作原理,做好票(卡)表比对,以票控税。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把两道关:一是按票(卡)计征税款。凡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必须携带税控IC卡办理纳税申报,并确保税控IC卡记录的所有开票都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则要对纳税申报表填报的经营收入数据与纳税人税控IC卡记录的开票金额进行比对,纳税申报的经营收入应大于或者等于税控IC卡记录的开票金额。定期定额户,如定额数小于税控IC卡记录的开票数,则应按税控IC卡记录数纳税,并按有关程序对定额进行调整。二是发票发售的“验旧售新”。税务机关发票发售岗位不仅要查验税控IC卡中记录的已开票份数与所售出票份数之间的领、用、存逻辑关系,更要查验税控IC卡中记录的所开发票是否纳税申报。
    以票控税,协调配合是保障。“一窗式”管理给我们的启示在于,以票控税决不是哪个部门或岗位可以单独实现的,它是多个部门、岗位在既定的工作机制或流程中协同配合的结果。实现以票控税,不仅需要对办税服务厅原有的抄报税、认证和纳税申报岗位的整合,还需要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同时还进一步要求国、地税局之间以及税务部门与外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以加强货物运输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税收征管为例,国、地税局的协调配合就更为重要。虽然前段时间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票(卡)表比对不严、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审核检查不力、协查运转不畅等问题。要尽快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求地税局办税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自开票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营业税申报时,必须认真比对申报表中运输营业总额与发票清单软盘(卡)记录总额是否一致,确保对所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依法征税,还要将征税以后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信息完整、准确传给国税局。这既是配合国税局加强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需要,也是地税局加强营业税管理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国税局也要加强对运输发票信息与申报表中进项发票信息的比对,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以票控税,既控流转税,又控所得税。通过实行票表比对、加强协同配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装置不仅可以“防伪”,而且可以“控税”。从表面看,这些税控装置是为了加强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管理,控的只是流转税,其实不然,它可以起到既控流转税,又控所得税的双重功效。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及其以票控税工作机制,可以减少对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侵蚀。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不仅利用虚开发票、制售假票偷税骗税,而且利用这类手法虚列成本、乱摊费用、挤占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税控装置的加快推广应用,可以减少假票入账,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强化税源监控。二是可以利用税控装置采集的信息,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税控装置采集的各类信息,与申报纳税数据、相关行业经济指标结合起来,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对纳税人历史同期和同行业的纳税状况进行纵向、横向比较,分析纳税人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之间的差距,评估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在纳税评估过程中,要善于把握不同税种税基之间的内在关联,既评估流转税,又评估所得税,综合加强各税种管理。
    以票控税,既是推广应用税控开票装置的本质内容,也是加强其他非开票税控装置和发票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工作方向。税控加油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等非开票税控装置,也要贯彻“以产(加油量)控销,以销控税”的工作思路;对没有纳入税控装置管理的发票,也要修改完善相关管理方法,探索建立相应的以票控税工作机制。不仅要在加强发票所对应的具体税种的管理上下功夫,还要在充分利用发票信息,加强相关税种管理上下功夫。税务部门近期在这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比如,对契税申报样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增加了转让方信息栏目,目的就是要既控契税,又加强对营业税及相关税种的管理。再比如,通过利用车购税发票等信息,加强对车辆生产、经销和使用等环节相关税种的纳税评估,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因此,要将以票控税的理念、机制和方法,应当贯彻到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税控装置和发票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
    以票控税,既需要税务部门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并在工作中狠抓落实,还需要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配合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推广应用税控装置以及落实以票控税的各项要求,在具体税收征管实践中,将会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的有关流程,进而给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提出新的要求。这都需要广大纳税人积极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应当引导教育纳税人认识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不仅仅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企业自身财务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因此要自觉使用和维护税控装置。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推广落实有奖发票制度,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并依法落实发票违章举报制度,从而真正建立起电子监督、税务监督、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发票管理新机制,更好地发挥税控装置以票控税的作用,推动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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